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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結案陳詞|辯方指傳媒享更大言論自由 法官質疑表達應作某行為是否受保護

發表於 : 週一 8月 25, 2025 7: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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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結案陳詞|辯方指傳媒享更大言論自由 法官質疑表達應作某行為是否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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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六名編採人員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25日)進入結案陳詞第六日。

黎智英今日身穿白色襯衫、淺灰色西裝外套,架黑框眼鏡。陳詞開始不久,黎即低頭閉目、雙手疊在腹上,偶有皺眉;今早並不時握拳掩口,似是打哈欠;另一度查看西裝外套的心口內袋。

辯方:沒有任何一篇文章屬煽動

辯方今日繼續陳詞,針對煽動罪,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重申,認為全部 161 篇涉案文章,均不足以達致譚得志案訂明,嚴重削弱中港政府權威或嚴重損害政府與人民關係的門檻,又或屬《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訂明的四項合法辯解,即依法指出政府錯誤等,認為法庭裁定時須考慮基本言論自由,如文章有多於一種意涵,須採納最有利被告的解讀。法官李運騰問,辯方主張所有四項合法辯解也適用於涉案文章?彭同意,強調沒有任何一篇文章屬煽動。

辯方引用新聞自由辯護 強調傳媒享較一般人更大自由度 

彭耀鴻指,控罪一、二涉及報章報道,擬就表達自由及新聞自由的保護範圍展開陳詞。彭指,報章比一般公眾享有的言論自由度更大(greater latitude),當考慮新聞自由時,不只是向公眾提供資訊、更是公眾有權接收資訊,傳媒為公眾提供資訊,公眾才能參與在公共討論之中。法官李素蘭指,辯方是說有人站起來向其他人讀報、與報章上刊出的內容有不同標準,那不可能是正確。法官李運騰則問到,公眾與報章同樣可面對誹謗訴訟,有何法庭說法支持辯方指報章擁有較大表達自由度?彭稱案例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