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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通緝|首宗家屬被控「23條」案 郭鳳儀父「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判囚 8 個月

發表於 : 週四 2月 26, 2026 7:05 am
matr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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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安處通緝、指明為潛逃者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取消為女兒購買的保單以取得結餘,成為首名家屬被控以「23 條」,早前被裁定「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罪成,還押至今(26 日)於西九龍法院判監 8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控罪目的顯然防止任何人處理潛逃者擁有及或控制的資產,從而達致懲治潛逃者的目的,令他潛逃期間,無人可以處理其資產;而條文無限制資金定義只能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換言之是針對「所有資產」,因此量刑的考慮因素,是行為會否令潛逃者繼續潛逃,不認為存在任何辯方所稱的「連坐」或「集體懲罰」,更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完全無關。

鄭認為,本案性質與洗黑錢完全不同,因此辯方早前呈交的量刑列表對本案量刑無幫助,但他同意要顧及企圖處理資金的次數和金額,處理次數越多,金額越大、量刑越重;亦同意要考慮相關罪責和損害。鄭認為,本案性質嚴重,雖然郭無直接做出危害國安行為、女兒對涉案保單沒多加理會,因處理其保單而選擇返港機會很微,但量刑要顧及控罪目的,即令潛逃者資產不能被動用或轉移。

裁判官指罪責嚴重 判社會服務令不合適 以 9 個月為量刑起點

鄭續指,被告罪責嚴重,因其行為令女兒潛逃期間有機會動用相關資金,增加女兒拒絕回港受審機會,令整個條例難以達致依法防範、制止或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活動的目的。他同意本案可造成損害不大,縱使被告成功處理女兒資產,亦只會由被告自己取得結餘,並非直接危害國安,不會使女兒直接得益。但他指,郭兩個月內兩次交文件,目的取得結餘,而涉案 8.8 萬元「唔係一個小嘅數目」,而案發時他有理由相信自己不是保單持有人,企圖處理一名潛逃者擁有的資金、絕非取回個人資金,犯案手法亦涉冒充簽名,是不誠實行為,有相當嚴重性,應判處監禁。

他續指,郭不認罪,沒有悔意,雖沒有前科、重犯機會不高,多年來從事工作或生意亦情況穩定,但本案性質嚴重,判社會服務令非合適選項。他指,沒忽略和考慮涉案金額,其實是源自被告多年來支付的保費,情況特殊,故以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郭年事已高及無前科,酌情下調一個月至判監 8 個月。

郭賢生聞判表現平靜,離庭時向旁聽席揮手。有旁聽人士說:「照顧自己喎!」、「保重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