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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鄒幸彤結案陳詞:本案核心是法律是否保護共產黨永恆執政

發表於 : 週二 5月 19, 2026 11: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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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鄒幸彤結案陳詞:本案核心是法律是否保護共產黨永恆執政

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19日)踏入第24天審訊,鄒幸彤作結案陳詞。她指出本案核心問題是,法律是否禁止人民追求民主轉型,並保護共產黨永恆執政,「面對政府嘅濫權同濫殺,法律係咪要我哋只能忍氣吞聲?」又引南韓光州民主運動審判為例,法院明確指出無論憲法遭多少次修改,始終仍是講求人民主權、人權保障與法治原則的法律秩序,「唔可能為違反民主程序嘅軍事獨裁去背書」。

鄒幸彤今天開始親自作出結案陳詞,指出本案爭議重心並不在於「被告做過甚麼、在想甚麼」,而是「法律要禁止甚麼、保護甚麼」,要追問的是被告尋求結束的是一種甚麼制度,而憲法所確立的又是一種甚麼制度。

|憲法存在意義在於規範公權力 結束專政怎能違反憲法?

她首先點出「結束一黨專政」的意思,這歸根究柢是要「結束權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狀態,而這目標明顯就是「法律存在的理由」,法庭絕無可能將此話定性為犯罪的同時,聲稱自己仍是法治守護者。而「專政」一詞並非空洞的標籤、純為煽動情緒而創作出來的字眼,是有實在的內涵,若將此句話劃為禁區,無異坐實「香港法治已死」之說。

她繼而闡述憲法的性質,指法庭必須追問憲法本身是一個怎樣的制度,相比「被告想要甚麼」,其實「憲法想要甚麼」才是本案的爭議。她指出世上所有憲法的存在意義都在於規範公權力,防止其危害人民而非束縛人民,「憲法本身就已經係人類社會為咗結束各種形式嘅專政而發展出嚟嘅一種工具」。如果結束專政是憲法的存在意義,那麼結束專政怎能違反憲法呢?除非法庭認為中國憲法不是正常的憲法,「所以中國憲法先至唔只限制唔到共產黨嘅權力,反而可以保障佢永久執政」。

她表示,控方指「憲法賦予共產黨無上權力」的詮釋只依賴憲法中的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然而憲法並未解釋「領導」的定義,控方指「黨領導大於一切」的說法只「可悲地反映這個國家的政治現實」。

|引光州事件審判 無論誰改寫憲法 必然講求人民主權 不能為獨裁背書

鄒幸彤又援引46年前韓國「光州民主運動」,經歷大量平民被屠殺或因此入獄,舉例當時政權表示已改寫憲法,並依據新憲法統治國家,權力自然合憲,法院裁定並非如此,「無論你點改憲法都好,憲法之所謂憲法,由始至終都仍然係同一套講求人民主權、自由民主、人權保障同法治原則嘅法律秩序」,在此秩序下憲法不可能為違反民主程序的軍事獨裁背書。

針對控方對支聯會煽惑他人「以違反憲法手段結束一黨專政」的描述,她指出這是極不合理,例如若跟人說「請大家快點用違反憲法的手段去結束一黨專政」,大部分人應是「黑人問號」,因為根本聽不懂她想大家做甚麼,「一個無人聽得明白嘅煽惑效果,又點可能叫做自然同合理呢?」而控方完全無法指出支聯會這麼多年來使用哪一個手段屬「非法」或「違反憲法」,更遑論煽惑他人「使用非法手段」。

|法律從人權守護者淪為濫權包庇者

她強調,一個享有言論自由、鼓勵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社會,不能動輒將對不公義的批評,過度詮釋為煽動,「呢種過度詮釋,往往就係政府封殺異見,逃避問責嘅藉口」,法庭若不把關,「就好易淪為縱容政府濫權同犯罪嘅幫兇」。

鄒幸彤在結語重申,本案關鍵的「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本質上是一個「法治訴求」,要求結束「黨大於法」的狀態、奪回人民的天賦權利。刑事系統的設計在於有壞事發生,然後去查明誰應為壞事負責,然而本案根本連「發生甚麼壞事」的前提也不存在,強行以刑事犯罪概念去分析一件正當的事,「只會係一場鬧劇,甚至扭曲法律本身」。

作為被告,她們不願意參與這場鬧劇去否定正確的事,她們要的是結束一黨專政,要民主轉型、改朝換代。然而,要叩問的是香港的法律是否可以讓控方任意揉搓,「從人權嘅守護者變為濫權嘅包庇者,從以公義為先變成以領導意志為先?」到底法律是否為了服侍專政?當專政存在,法律終究不能一直首鼠兩端,早晚要面對法治與專政之間的根本矛盾。

所以真正接受審判的,其實並非支聯會,而是香港法律,法庭如何判決,將向全世界宣告,「到底我哋嘅法律仲係咪能堅守法治同民主嘅底線,定係已經自甘成為專政嘅看門狗」。

#鄒幸彤 #支聯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