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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第23日】辯方:控方無證據證明曾煽動非法手段

發表於 : 週二 5月 19, 2026 1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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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第 23 日|辯方重申沒用非法手段:唔可以憑空捏造 法官問:如曾經有人講香港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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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案,昨(18 日)踏入審訊第 23 天,控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完畢,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指,控方本案有責任毫無合理疑點證明三點,即「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推翻或破壞共產黨領導」;被告煽動人以非法手段達到目標;及被告具干犯煽動顛覆的「雙重意圖」。惟上述三點均存有疑點、無證據證實。

首先就「結束一黨專政」是否等同「推翻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沈士文引《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及英文詞典等,指「推翻(overthrow)」有「打倒」、「用武力打跨」的意思,涉用力「推」的行為、造成「反轉」,涉及劇變、摧毀;而「結束(end)」則較中性,指一件事情終結,由有變無,不包含任何打倒或武力行為。至於「破壞」則較多指物理上破壞具體事物。

沈引用兩個美國最高法院案例,最高法院裁定「推翻」不單純指「結束」,帶有迅速、急劇的意思,而單純提倡空泛口號或學說、沒有具體行動,不足以構成煽動推翻的行為。法官李運騰問,就本案而言,是否即被告只是提倡口號,沒有提出任何路線圖或方法?沈確認,並重申控方未能證明「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呢個控方提出嘅等號,其實得嗰六個字,冇一個字有佢哋講嘅意思,係憑空捏造」。

沈士文指,即使假設控方的等式成立,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煽動人以非法手段達到目標,但批控方無證據證實,是其案情致命傷。他指,控方於開案陳詞已表明,無任何證據支聯會提出任何確切行動,以達到結束一黨專政,「去到今日為止,都審完,控方仍然未能提出任何一個行動,支聯會叫市民做乜野呢?冇呀。當然唔可以憑空捏造啦。」

他又引何俊仁在港支聯通訊提到,結束一黨專政有三方法,包括當權者自省、武力推翻、及民主運動;支聯會選擇第三種方法,但無叫任何市民做實際行為,全部僅屬教育。沈指,明白煽動罪毋須證明目標達成,但法庭難道不會奇怪,如控方有證據支聯會 30 年來,在明在暗推動市民作出達到「結束一黨專政」目標的行為,但 30 年來卻無任何事是朝向該行動,「事實證明,30 年來,支聯會嘅做法,就正正係佢哋個名所講,『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收攬更多人去同意呢個說法」。

法官黎婉姬問,辯方意思是「30 年來香港冇發生過,抑或 30 年來無證據見到有人受到影響?」沈指是「香港無發生過,亦無證據顯示根據支聯會所要求嘅行動去做咗」。黎婉姬再問,「例如曾經有人講香港獨立?」沈即說:「咁唔可以入支聯會數」,鄒幸彤望向旁聽席發笑。沈重申,「30 年來如果支聯會真係煽動人做某種具體行動嘅話,佢哋真係好失敗喇」,因無證據顯示香港幾百萬人中,「有任何一個人、一件事,係根據支聯會具體要求去行事」,證明被告無煽動人以非法手段達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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